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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任领导人确有一个熟悉工作的过程(安排接班人先任国家副主席,再任国家主席也是为了其熟悉工作),但与中国历史上摄政导致的弊端来说,则是小巫见大巫,两害相权取其轻。
港澳台三地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各有侧重。日常申报,即公职人员在职时间内按规定时间申报财产。
(一)《澳门财产申报法》关于初任申报的规定:申报人自开始担任有关职务或自续任、再当选或续期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申报书。如果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其职务收入状况明显不相符而无从解释其原因,将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在财产申报制度中,是否公开申报材料一直在各国立法界颇有争议。一定金额以上之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19] 港澳台三地虽然对违反申报制度的具体处罚办法有所不同,但设计框架体系基本相通,既能预防腐败,又能在违规行为发生时依法作出处理,对大陆构建及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日常申报的规定:担任第1层职位的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关于离职申报的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应当结合试点以来的实践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及其比例。
这就使得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很难保证。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目前独立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不符合2008年《通知》规定。关键词: 行政复议委员会。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上的科学性,则又是最为基础的保证。在尚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最好的选择就是从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入手,应当健全包括议事规则、审理程序等在内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各项程序制度,逐步达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和公正的目标。
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 。[1]李立:《官民纠纷大信访小复议格局被打破》,《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7日。[4]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因此,要围绕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进行培训,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
2006年哈尔滨和北京市先后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2008年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贵州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试点工作。首先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在揭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而探讨有效发挥其功能时,最为集中的莫过于对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不够的批评。再说,非独立式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那种三集中、一分散模式,[8]去除现行体制上的冲突外,其客观上必然造成行政复议机关的有责无权,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有权无责之情形。
二是部分集中模式,即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部分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复议审理权,目前大多数试点单位都采用这种模式。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为行政复议决定。
在行政复议性质的争论上,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内部监督说、权利救济说、纠纷解决说等观点之纷争非常具有代表性。《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决定了现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选择管辖模式。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等机制方面所固有的缺陷,再加上有些地方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存在诸多质疑,其直接结果就是在行政纠纷的解决方面,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相反局面。针对复议决定的司法审查一律审查原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的效力高于复议决定,如果司法审查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不一致,行政复议决定便丧失效力。例如第40条和第50条关于和解与调解的规定等。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那么,这项重要举措的依据是什么呢? 通知中列举的是: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
具体一点讲,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五、余论 不管怎么改革,行政复议委员会中来自政府部门的人员都会占有较大的比例,所以,提高这部分人的素质就显得特别重要。
行政复议委员会只是改变原有完全封闭式的方法,通过各方力量,尤其是吸收社会力量,使之透明化、专业化,从而有效发挥其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相对人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推动政府公信力的不断提升。从上述规定可见,现行制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有关行政机关,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13]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重新确立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确实应当是首选机制。如果说有问题那也是在于我们封闭式地理解了内部监督之涵义,从而在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特别是在程序等关键环节上出现了偏差。
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可谓由来已久,各种观点见仁见智。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则分别是由《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所明确规定的。针对这一现状,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自2008年以来行政复议新体制、新机制的探索,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力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在这种情形下要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密切配合,可能是比较困难的。[11]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与国务院要求的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民主决策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向不吻合。
[5]试点以来,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已审结1500余起案件,总体纠错率达47%,没有发生一起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今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始运作。
发展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3]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中指出,据初步统计,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1.8万多个,但地方三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有1532人,区县级人民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行政复议力量严重不足。
同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上,应当明确规定学者、专家和政府以外的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数比例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管辖体制,有的人认为在现有复议体制下设立相应的复议委员会,有的人认为在相应的一级政府设立相应的复议委员会。 注释: *本文是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2010JDxM040)的阶段性成果。[2]实际上该实施条例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未来走向 要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未来走向作清晰的预测,首先要弄清楚行政复议的性质。这样行政复议的管辖以块块为原则,以条条为例外。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因此,目前不应当进行大面积试点。
不可否认,较长时期以来学界有一种似乎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模式,一讲到某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其最终解决方案就是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虽然在1994年修改《行政复议条例》以及1999年将《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时做了一些制度上的改进,甚至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时,基于行政纠纷的发展现状以及所呈现出的新的特点,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制度框架内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最大的发展。